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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六廉”理念

    分類:清廉國企 作者:總管理員 發(fā)布時間:2023-07-24 閱讀量:3771

傳統(tǒng)政德文化是中國傳統(tǒng)政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傳統(tǒng)政治對官員的道德修為和職業(yè)素養(yǎng)的重視。談到中國古代政德文化,周朝六廉制度是繞不開的一個話題,該制度也是中國政治制度史上首次系統(tǒng)地提出考核和衡量官員的標準?!吨芏Y·天官》對周朝六廉制度有著記載:“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廉善,指善于行事,能把事情做好;廉能,指能行政令,有為政的能力;廉敬,考察官吏是否敬守職位,謹慎勤勞;廉正,考察官吏是否品行方正,清潔正直;廉法,看官吏是否守法不失,執(zhí)法不移;廉辨,考察官吏是否頭腦清醒,明辨是非,臨事分明。

縱觀整個六廉,都以廉為基本準則出發(fā),闡述廉的各種表現(xiàn)形式。因此《周禮》強調(diào),“既斷以六事,又以廉為本”。所謂“以廉為本”,意指為官者,既要具備能力,又要廉潔,且廉是首要的。因此,在考核的六項標準前又以“廉善”為首。周朝提出的六廉官員考核標準奠定了中國傳統(tǒng)政德文化基礎,對中國傳統(tǒng)政治產(chǎn)生了深遠影響。

從中國政治發(fā)展而言,周朝之所以提出“六廉”以加強官吏管理與治理,有其歷史和當時形勢的原因。首先,在我國進入文明社會前夜的氏族社會晚期,腐敗就產(chǎn)生了。特別是私有制下階級出現(xiàn)以后長期積累的腐敗現(xiàn)象,決定了必須制定一套考核和約束官員的標準。堯舜時期就注意對官吏嚴加考課,嚴明賞罰,用“鞭作官刑”“流刑”懲戒犯錯誤官吏,并重在強調(diào)廉政理念。《尚書·堯典》記載了堯當政時“允恭克讓”等理念。進入夏商周文明之后,官員貪腐猶如洶涌的潮水,對公共權力的濫用不絕于史。對此,商朝“制官刑,儆于有位”,懲治官吏“三風十愆”腐敗行為。周朝時加大了遏制官僚腐敗的力度,制定周禮以確保統(tǒng)治階級的秩序,在提出“敬德保民”作為教導官僚恪盡職守的同時,提出“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中華早期文明中所存在的種種腐敗現(xiàn)象以及治理經(jīng)驗,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六廉”理念的形成。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六廉”理念的產(chǎn)生也是春秋戰(zhàn)國官僚制管理的內(nèi)在需要。西周之后的東周,便進入了禮崩樂壞的春秋時期,王室不再具有絕對的統(tǒng)治力,地方諸侯紛紛而立,奴隸制瓦解,與之相伴的是各國逐漸建立起君王任命官僚制度,從而取代血緣世襲制,以俸祿制方式使用官員。但這種新興的官僚使用制度并未阻止腐敗的滋生,甚至相較此前有過之而無不及,春秋時期官僚因腐敗而誤國的事例也比比皆是,比如魯國權臣季桓子被齊國賄賂、吳國重臣伯嚭受越國重賄等。在這種情況下,采取怎樣有效措施使官僚集團避免腐敗成為各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因其事關君主權力安危,各國長治。

周朝提出了“六廉”的官吏考察標準,對于具體的考察要求在諸多記載中都有體現(xiàn)。根據(jù)東漢經(jīng)學家鄭玄的注釋,周朝有負責考核官吏的小宰一職,主要掌管建立有關王宮中官吏的刑法,施行王宮中的政令,糾察一切違反王宮禁令者。類似的記載還體現(xiàn)在西周的青銅器銘文中,比如毛公鼎記周宣王任命毛伯主持卿事察,要求他做百官的表率;一心忠于國家;堅持貫徹政令使之暢通;做好職責內(nèi)的各種事務;堅決依法辦事;公平公正考核官吏;敢于說話糾正朝廷過失?!段髦芩氖赀F鼎》中記載了周王任逨為監(jiān)察官,要求他不能貪圖享受放縱自己,要兢兢業(yè)業(yè)、恪盡職守,以身作則、秉公執(zhí)法,明辨是非、公平公正。從這些記載中不難看出周朝對官員以身作則和公正考核的要求。

周朝時,六廉制度嚴格執(zhí)行。除小宰一職負責制度實施外,考核官員也有具體的時間安排,根據(jù)《周禮·地官·鄉(xiāng)大夫》記載,“三年則大比”,也就是三年對官吏進行一次考核。按照六廉要求,負責考核的小宰“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也就是考察他們的德行與能力。具體而言,德行考核主要是六廉中的“廉善”“廉敬”“廉正”,其中參考標準則是《周禮》中規(guī)定的“六德”,即知、仁、圣、義、忠、和。能力考核主要是六廉中的“廉能”“廉法”“廉辨”,參考內(nèi)容同樣來自《周禮》中關于“六行”的規(guī)定,即孝、友、睦、姻、任、恤。周朝在執(zhí)行“六廉”制度考核官員時,嚴格按照標準賞罰分明,概括起來,獎懲的方式有爵、祿、予、置、生、奪、廢、誅等。事實上,針對嚴重違反“六廉”標準的官僚,周朝則通過《呂刑》判定罪與罰,分為“五刑”“五罰”“五過”的等級。

周朝“六廉”評價官員標準對后世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成為我國廉政理念遺產(chǎn)中的精華。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那些試圖在紛爭中崛起的國家在改革立書的過程中也紛紛加強對官吏的考核與治理。管仲提出“三審”考察任用官吏的準則,即“德義未明于朝者,則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見于國者,則不可授以重祿;臨事不信于民者,則不可使任大官”。意思是德行沒有在朝中顯露出來的人,不要委任重要的職務;在處理國事上沒有表現(xiàn)出才能的人,不要給予優(yōu)厚的俸祿;治理政事不能取信于民的人,不能讓他擔任高級官員。除此以外,李悝、商鞅以及韓非子等都對官吏的考核與治理提出了種種設計與實踐。此后,“六廉”理念作為廉政文化的核心要義在尊禮重法的歷史進程中持久延續(xù)下來。漢文帝論廉吏為民之表,漢武帝提高了廉吏的標準;諸葛亮“鞠躬盡瘁”奉行六廉,隋文帝倡儉反奢;貞觀君臣論居安思危,而到清朝康熙皇帝所作《廉靜論》;等等。經(jīng)過歷朝歷代,以“六廉”為核心要義的理念得以不斷豐富。在這一歷史進程中,廉政法律也逐漸完備,從戰(zhàn)國時楚國法律已有“貪贓枉法”的內(nèi)容,到唐《開元律》將六贓列入名例,再到《大明律》《大清律例》等細致的法條律例。顯然,周朝“六廉”奠定了中國古代廉政文化的基礎,成為中國古代官員政德的基本標準。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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